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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48644A 号“布达拉POTALA 及图”商标无效宣告案
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档案、申请人商标注册列表、“布达拉宫”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官网截图、“布达拉宫”和“布达拉”于百度的搜索结果、“布达拉宫”纪录片介绍、中国知识产权咨询网报道、宣传报道资料、订货合同、发票、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发布时间:2023.11.02 -
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不服,该如何寻求救济?
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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