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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不服,该如何寻求救济?

发布时间:2026-08-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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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MLGB商标案中若该服装公司对于宣布该商标无效的行为不服,该如何寻求救济?商标是不能行政复议的吗?

北京商标律师回复:

您好!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此,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MLGB”商标无效的决定,如果是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无效,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是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没有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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