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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B站推荐”店铺刷量案维持原判,两被告连带赔偿150万元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B站刷单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张某和邓某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名为“B站推荐”的店铺,通过淘宝店铺引流,引导客户添加微信进行具体交易。客户在微信上选择套餐并付款后,他们便通过技术手段为指定的B站视频刷取虚假数据,包括增加视频播放量、点赞量、投币量、收藏量、评论数、弹幕数等服务。该行为为B站官方明确禁止此类刷量行为。证据显示,仅其中一条商品
发布时间:2026.08.05 -
“抖音”诉“轻抖”数据刷量不正当竞争案
【案号】 (2022)浙0110民初8714号 (2023)浙01民终6881号 【裁判要旨】 直播平台寄生软件运营方有偿组织不特定用户通过付费发起任务、赚取佣金完成任务等方式实施数据刷量,实质为其他经营者的虚假宣传行为提供帮助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简介】 “抖音”平台系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分享平台,能够根据不同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音视频创作与
发布时间: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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