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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B站刷单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张某和邓某在淘宝平台经营一家名为“B站推荐”的店铺,通过淘宝店铺引流,引导客户添加微信进行具体交易。客户在微信上选择套餐并付款后,他们便通过技术手段为指定的B站视频刷取虚假数据,包括增加视频播放量、点赞量、投币量、收藏量、评论数、弹幕数等服务。该行为为B站官方明确禁止此类刷量行为。证据显示,仅其中一条商品链接的销售额就高达354万余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张某、邓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判决指出,B站的粉丝数、播放量、点赞量等数据,是评价UP主和视频质量的重要指标,影响着平台的流量分配、UP主收益和商业合作。这些真实数据是B站的核心竞争资源,受法律保护。张、邓镇通过刷量,帮助UP主制造虚假的高人气假象,本质上是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在赔偿金额方面,上诉人张某、邓某认为赔偿金额过高,他们主张实际获利只有约36万元。但法院指出,根据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确认仅其中一条侵权链接的销售额就高达354万余元。这巨大的销售额本身就说明了侵权行为的严重性和规模。且“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能因为该违法行为而要求从侵权获利中扣除违法的成本。这种抗辩逻辑不被法律支持。
在损失和获利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了B站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故意、侵权链接的巨大销售额以及B站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赔偿金额1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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