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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网络购物中,真实客观的商品评论既可以对买家的购物决定起到引导作用,也可以推动商品的更新迭代。然而,刷单行为则会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带来冲击,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电商平台的刷单案,认定该案被告以收费方式帮助他人实现虚增商品销量、虚假商品评论等行为,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须赔偿涉案电商平台经济损失等共计100万元,维持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下称虹口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该案涉案电商平台知名度颇高,加之系该平台在上海提起的首个涉及刷单型不正当竞争诉讼案,因此,案件自诉讼阶段就受到了业界广泛关注。
有偿刷评冲击网购生态
亚马逊商城系知名国际跨境电商平台,由该案原告亚马逊股份有限公司、亚马逊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亚马逊公司)联合运营。为确保用户的反馈真实有效,亚马逊商城对商品评论体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明确禁止有偿评论以及诱导性评论等。
亚马逊公司在运营中发现,Worldsolds网(备案主体为该案被告创某公司,下称WS网)和评某多网不仅为卖家提供催评及劝导买家将差评修改为好评等有偿服务,还提供高额返现和留评奖励等刷单服务。具体而言,公众通过WS网“登录”选项可跳转至评某多网。亚马逊商城的卖家可在评某多网注册成为会员并完成充值(收费主体为创某公司),此后可在评某多网上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并设置向买家返现的金额。按照是否需要买家添加商品评论,商品推广信息区分为免评单和留评单。
卖家发布商品推广信息后,相关信息会同步展示至名为ER的网站和客户端(运营主体均为创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亚马逊商城的买家可通过ER网查看到相关商品信息,并可通过ER网向卖家发送刷单申请。此后,卖家通过评某多网查看买家既往添加商品评论的信息后,决定是否同意买家的申请。如买家申请获得同意,即可至亚马逊商城下单购买商品,并通过ER网向卖家提交单号。经卖家确认后,免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及佣金;留评单买家可立即获得商品返现,并可在发布“五星评论+15字以上描述”且被审核通过的情况下获得佣金。
亚马逊公司认为,创某公司提供的上述服务实现了虚假的或引人误解的商品销量以及引人误解的商品评论,涉嫌构成对亚马逊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于是将其起诉至虹口法院。
返现诱导催生虚假好评
对于亚马逊公司的起诉,创某公司辩称,该案相关争议已经德国汉堡法院处理结案,亚马逊公司在国内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德国法院禁令并不认为基于评某多网发生的交易和评论是虚假的,而是认为相关评论未标识是通过免费试用商品而作出的,因此构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加以标明的行为”。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作出此类规定。因此,亚马逊公司根据我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发起该案诉讼,其逻辑是建立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使用习惯的基础上,其主张不能成立。
虹口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创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影响和冲击了亚马逊公司运营多年的商品评论体系,起到了足以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效果,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健康运转,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虹口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表现形式以及持续时间等因素,酌情确定创某公司赔偿亚马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亚马逊公司与创某公司均不服,分别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不过其上诉请求均未获得支持。
对此,该案二审审判长胡宓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合议庭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要依据如下:虽然买家付款和卖家发货等交易行为真实发生,但在案证据表明,因其中掺杂“发送购买申请”“返现”等因素,导致交易并非完全真实,使得他人销售的商品在亚马逊商城中呈现的评论与消费者的真实评价、真实想法不完全吻合,因此,创某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判断,对作为经营者的亚马逊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对消费者的知情权造成损害,已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构成组织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重拳出击刷单乱象
据了解,该案因涉及多个网站、客户端的刷单信息,行为人采用的模式是分别针对买卖双方搭建平台,再在两个平台之间传递信息,这使得被诉行为更隐蔽,证据搜集难度更大,需要对反映刷单方法的信息进行大量整合,加之该案所涉平台与国内平台经营模式有较大不同,因此,该案审理难度较大,颇具典型性。
该案一审主审法官徐丹阳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案有两个亮点值得关注:首先,该案系国际知名电商平台在上海提起的首起涉刷单行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合议庭对被诉行为予以规制,震慑了不法经营者,彰显了上海对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不懈追求,也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保护外国企业竞争利益及全球消费者知情权的高度责任感。
其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了“虚假评价”的相关规定,突出了对刷单行为的重视。该案虽未直接适用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进行裁判,但二审生效判决系于新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作出,以类似于“组合拳”的方式重申了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刷单行为的打击力度。
胡宓表示,自从网店竞争进入白热化以来,流量已经成为网店生存的关键,专门通过虚构事实帮助网店吸引客户的经营者应运而生,但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规制。在过去很多涉及刷单、刷好评的案件中,虽然法院对于相关行为已经给予了负面评价,但判令帮助刷单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并不多见。该案判决阐明了相关的裁判理由,表明了法院对于此类行为的态度,对于优化电子商务领域诚信经营的营商环境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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