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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提供视频点播服务,构成侵权不?
为升级休闲娱乐服务体验,部分足浴店安装投影仪设备,提供网络会员账户,供顾客点播放映,大屏看剧,却不知,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经营者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行为的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影视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6部热门影视作品的放映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某足浴店(以下简称足浴店
发布时间:2025.04.17 -
再论提供互联网点播终端服务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及责任承担
内容提要:酒店等经营场所在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设置已支付会员费的视频应用程序,会在消费者点播视听作品时形成“传播源”,经营场所应被认定实施了放映行为。“一次传播过程不能被划分为数个传播行为”的直觉和业已形成的“市场交易习惯”均不是否定该定性的理由。在通过设备实施传播的情况下,需要将作品与设备相结合才可能形成对作品的“传播源”。因此酒店等经营场所如未支付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视频应用程序的会员费,就没
发布时间:2026.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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