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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晶体发明的权利要求
技术的不断发展,药物晶体类发明专利申请量逐年递增,随之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出现了一些有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尤其是如何判断晶体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亦即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成为此类发明专利审查中的一个难点。 【理念阐述】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目的在于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一方面,其权利边界应当是清楚明确的,让社会公众能够判断哪些属于其保护范围,哪些不属于其保护范围,体现了专利的公示作用;另一方面
发布时间:2016.04.07 -
浅议药物晶体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
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提供证据证明结构确有差异。”晶体是分子在三维空间上有序排列的固体形式,本质上仍属于化合物,同样应当适用上述规定,而且晶体在微观结构上的差异通常是由制备方法的不同带来的,因此专利申请的晶体与对比文件是否相同可以借助其制备方法进行推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获知药物晶体权利要求新颖性的推定规则,通过逻辑词“除非”将其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分析申请文件和现有技术的技术内容,在
发布时间: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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