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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5-18-2-488-001)。 入库编号 2025-18-2-488-001 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不正当竞争 数据集合 数据搬运 经营性利益 【裁判要点】 网络平台经营者在其对数据集合形成的经营性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对于未经许可获取并向公众提供相关数据,实质性替代网络平台产品或者服务,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网络平台经营者或者其他权利人
发布时间:2025.10.21 -
判赔800万!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平台数据经营者通过大量投入获取的竞争利益,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规制了数据搬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为平台公开数据集合的保护路径和类案裁判提供了思路,也进一步鼓励市场经营者通过合法、正当收集和积累平台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为数据价值的高效发挥和数据红利的全民共享提供司法保障。 附件:裁判文书原文
发布时间:2025.05.26 -
全国首例涉百科词条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判赔800万!
发布时间: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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