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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判决。 04 原告主张 原告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和文字部分构成有机整体,虽然存在间隔,但这是出于视觉平衡的考虑。从整体布局来看,以图形中心为顶点,与文字两端形成稳定的三角形结构。图形部分设计为五叶草造型,实质上是字母i的艺术变形,即i上面的圆点表示了五片叶子,而i下面的一竖则表示三叶草的茎部,与文字首字母"i"形成视觉呼应。这种设计使图文在形态和含义上紧密关联,应当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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