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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样发送警示函构成商业诋毁
,消费客户亦较为有限,因此,即使经营者只向行业内的特定成员散布了虚伪的事实,同样会给竞争对手的商誉造成实质的损害。据此,应当认定B公司向相关特定客户发送紧急联系函件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向相关企业发送澄清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03 鹏法君说法 正当的商业警告提示与不正当竞争的划分涉及权利保护
发布时间:2025.08.25 -
某公司为“蹭”知名度擅用他人企业名称,法院判了!
。 典型意义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重要标识,具有专属性质。经过长期运营后,企业名称又与企业积累的商誉和口碑紧密相连,成为企业商誉和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若企业名称受到侵害,可能导致企业商誉受损,进而影响企业经营和发展。自贸港知产法院通过司法审判加强对企业名称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 法官释法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通过自身
发布时间: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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