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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上诉人陈某芳与被上诉人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及一审第三人爱某特植物园艺(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某特公司)植物新品种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确认了涉案品种“卡利普索”具有新颖性,明确了涉案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的销售行为不会导致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丧失,进一步细化了植物新品种新颖性的判定规则。 涉案品种“卡利普索”系果子蔓属植物
发布时间:2025.08.27 -
深圳市某科技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及行政复议案二审判决书
宽限期,不做变通。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未经育种者许可的销售行为不影响植物品种新颖性的认定,无需考虑是否满足宽限期的规定。最后,对于在中国境内的销售事实,即便按照陈某芳主张品种权人在中国境内公开销售授权品种的时间,所涉2006年的销售行为也仍在上述新颖性的宽限期内。综上,陈某芳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在申请日前存在育种者许可的销售行为,且该行为超出了新颖性的宽限期,故其关于涉案品种不具备新颖性的主张,缺乏事实
发布时间: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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