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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 本案系广州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华凌HUALING”(第11类燃气炉等商品)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诉争商标由中山市某家居日用制品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初审公告后美的集团以其为“华凌”品牌权利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后在不予注册复审期间,美的集团合法受让该商标并于2022年获准注册。 广州某公司以原申请人“一贯抄袭知名商标”为由,请求国知局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国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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