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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蒋元生 被申请人:贵州某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 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远程医学服务;饮食营养指导”等服务 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的知名度早于争议商标。2012年9月,蒋元生被认定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争议商标使用的是申请人的姓名和肖像,且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处于贵州,被申请人明显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使用极易导致广大消费者误认,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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