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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多地已经开始打造属于自己的区域公共品牌。区域公共品牌的打造离不开当地政府以及生产、加工主体的共同努力,其事关共同利益亦不应为个人所独占。商标局在异议程序中适用法律坚决打击各类恶意注册行为,切实保护各地区域公共品牌。本案就如何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区域公共品牌给予保护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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