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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商标“撤三”案件中,对于微信朋友圈截图作为证据能否证明商标的使用,需结合使用意图的真实性、使用行为的公开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行认定。同时,基于微信朋友圈的有限公开性、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特征,需严格审查证据内容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尤其重点考察其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可相互印证,对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作出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司法判定。 关键词:“撤三” 微信朋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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