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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文字“奥林体育”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文字“奥林匹克”“奥林匹亚”“OLYMPIC”“OLYMPIAD”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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