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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公约从国际规则层面允许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提出在后申请时可以主张优先权。在后申请获得授权后,如果主张优先权的权利继受人主体资格被确认无效,优先权即可能被认定无效。然而,由于各国及地区的相关规则本身存在冲突和模糊之处,裁判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难免面临挑战。本文以中欧比较法为视角,探讨优先权继受中的法律拟制规则与当事人证明规则,重点分析优先权能否被分割或共享等关键问题,并尝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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