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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微某网络有限公司vs上海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晴 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
产业生态链,其通过造假作弊方式制造了大量无效流量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若对该类行为不加以遏制,将会破坏诚信运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整个互联网产业生态、造成市场激励机制失灵,最终影响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 (三)各被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及实施主体 1.许某及某某公司2 某某公司1主张许某于2015年9月5日至某某公司2成立时(即某某公司2成立前)单独实施了刷量行为,然其仅提供了百度贴吧中相关贴文
发布时间:2025.12.02 -
北京微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许某晴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含判决书
编者按 流量作为互联网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其通常表现为用户数量、浏览量等相关数据集合。“流量造假”作为网络领域的黑灰产,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为“流量”购买者生产了大量虚假的数据以营造虚假繁荣。“劣币驱逐良币”之下,正向的内容评价体系失灵,流量将集中于低质的内容和创作者,而用户则被虚假无效的信息所包围,最终,互联网产业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和生态遭到破坏。 本案的裁判在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同时
发布时间: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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