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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为应该以较为完善的调查证据为标准进行规范。同时,为了确保“撤三”制度功能价值的发挥,对使用证据应依照高度盖然性以及是否实际发挥了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进行审查,通过正反两方面的研究,探讨如何实现“撤三” 制度既不被程序滥用又得以实现制度功能。 关键词:商标不使用撤销 恶意“撤三”商标使用 一、“撤三”制度的概况 (一)制度变迁 1982年颁布的《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不规范使用商标,由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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