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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事实 本案的权利人是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精雕公司”),该公司是国内数控机床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玻璃磨削机床(玻璃机)是其重要产品。侵权员工田某,在精雕公司任职长达14年(2003-2017),离职前担任资深设计师,并与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田某离职后近乎无缝入职深圳市某公司(下称“深圳某公司”),并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使用化名。 经查,田某在2017年2月至3月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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