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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酒店等经营场所在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设置已支付会员费的视频应用程序,会在消费者点播视听作品时形成“传播源”,经营场所应被认定实施了放映行为。“一次传播过程不能被划分为数个传播行为”的直觉和业已形成的“市场交易习惯”均不是否定该定性的理由。在通过设备实施传播的情况下,需要将作品与设备相结合才可能形成对作品的“传播源”。因此酒店等经营场所如未支付互联网点播终端中视频应用程序的会员费,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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