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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如同商品的“身份证”,它为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提供了依据。包装装潢是商品的“门面”,它同样是消费者判断商品来源的标识。本案涉商家虽使用自有注册商标,但包装装潢抄袭其他商品,因易混淆误导消费者同样构成侵权! 案件快递 1989年,江苏张家港酿酒公司便在酒类商品上取得了注册商标。2005年9月,公司又在该商品类别上注册“沙洲优黄”文字商标。2006年12月至2012年12月,公司生产的“沙洲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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