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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进行了询问,并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军参加了询问及开庭,被上诉人宇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参加了询问,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参加了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某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宇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露某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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