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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狗专利侵权案终审落槌!二审判决书
11月26日进行了询问,并于202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露某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军参加了询问及开庭,被上诉人宇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参加了询问,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参加了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露某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宇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露某美公司专利号为201610396363.0、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权(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6.02.25 -
对不诚信诉讼行权行为应予否定性评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依法审结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件,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对专利权人在诉讼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种种不当行为明确予以谴责。 露某美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电子狗”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宇某公司制造的“Gox”机器狗(以下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且侵权获利高达数千万元。请求判令宇
发布时间: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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