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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以下位概念或具体用途限定,应予以接受,保障申请人完善申请文件的权利。 细化化合物发明创造性判断逻辑:强调“结构差异+用途/效果”双重考量。认定本申请化合物与对比文件1的核心差异(8-9位单双键变化、特定取代基组合、立体构型)非显而易见,且补充实验数据证明的“IC50=0.57nM”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的“120nM”,实际解决技术问题应为“提供高活性PARP抑制剂”而非泛泛“新化合物”,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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