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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仪器公司是某生产厂商(以下称该生产商)区域一级经销商(总代理),与原告湖南某科技公司一同参与竞标,且投标产品中均有该生产商的设备。原告对涉该生产商产品报价17万元。 原告中标后向该生产商求购投标产品时,该生产厂商因被告原因而不能供货。原告再向被告求购投标产品时,被回复须为十倍市场价。此后,原告又联系网上卖家,但网上卖家获悉需发货至招标单位时,回复称同事被抢标等而不能供货。 原告为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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