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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侵权,并驳回某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某丙公司持有第9370332号简体“枫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含第1类的硅酮玻璃胶、工业用粘合剂等。其主张振某公司、某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酸性硅胶”(实质为玻璃胶)上擅自使用繁体“楓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诉请高达300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 振某公司持有第9417319号繁体“楓葉”注册商标,核定用于第1类硅胶等商品,并早在1997年就在玻璃胶产品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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