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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反诉受理条件的认定 含判决书
【裁判要旨】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享有合法在先的著作权,针对原告请求保护的涉案计算机软件的权属提起反诉的,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相互对抗、否定,并且直接涉及涉案软件权属的认定,一般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和“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 【关键词】 民事
发布时间:2026.05.21 -
湖南某某软件有限公司、长沙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辽宁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被告主张在先著作权并据此否定原告权属的反诉请求,与本诉诉讼请求相互对抗、具有因果关系,且均基于涉案软件权属认定的相同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合并审理情形。即便本诉原告申请撤诉,亦不影响反诉的受理。据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被告的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知民终3149号
发布时间:2026.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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