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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叶某单独创作完成“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并为这项书法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该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种类为“F.美术”。 2015年10月,叶某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给A公司,由该公司独立负责作品的对外授权使用及著作权维权等事宜,授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 后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使用在其生产的酒水产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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