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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将其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4700元。 依托无锡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法院将该案委托无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辩称其使用图片是通过AI生成的,其也应享有著作权,不存在侵权行为。调解员通过前期的沟通,及时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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