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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安市法院集中化解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2.南京市知调委受委托化解“三圈”商标侵权纠纷案
3.南通市泰山龙骨商标侵权刑附民调解案
4.常熟市“三调联动”化解波司登专利侵权案
5.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释法明理化解涉AI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6.南京仲裁委运用专家证人制度化解低空经济技术合同纠纷案
7.南京仲裁委化解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8.南京仲裁委联动多方化解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9.无锡仲裁委确认知识产权出资无效案
10.扬州仲裁委诉前化解著作权群体侵权案
案例一 淮安市法院集中化解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于某是著名的绘画美术师,常年为“泡泡玛特”“原神”等知名商品提供卡通造型服务,依法享有案涉美术作品卡通造型的著作权。
2025年2月,于某发现某服装公司等11家代工厂未经其同意,在生产销售某系列卡通“棉拖鞋”及对应的网店宣传页面上使用案涉美术作品卡通造型。于某于2025年10月28日将某服装公司等11家代工厂诉至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5万元至30万元不等损失。
为提高维权效率,经法院立案庭指导,于某选取标的额最高某服装公司作为首个起诉对象。庭审中,某服装公司负责人承认侵权并向于某鞠躬道歉,经双方同意,法官当庭组织了诉中调解,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并形成调解协议。在标的额最高的首个案件调解结案后,其它10家涉案代工厂在首案的示范带动下,陆续与于某达成调解协议,并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同意在以后进行合作。
最终某服装公司等11家代工厂下架侵权产品并删除侵权图片,分别赔偿于某1万元至5万元不等,并向于某寄送了加工样品商请下一步合作,于某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了相应的合作对象。
【典型意义】
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群体性纠纷,具有被告主体众多、侵权形态典型、争议标的层次分明等特点。在程序层面,法院遵循比例原则与诉讼经济原则,经与权利人充分释明沟通,促成其自愿放弃对最高标的额案件的财产保全申请,避免因保全措施对小微经营主体造成过度冲击,体现了对民事诉讼法中保全必要性、适当性的审慎把握。在权利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平衡上,调解既确认了侵权停止、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承担,又引导当事人超越个案争议,签订《合作备忘录》,建立授权合作关系,使知识产权保护从“事后救济”延伸至“事前确权与合规使用”,充分体现了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作品传播的导向。
案例二 南京市知调委受委托化解“三圈”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拥有“三圈”注册商标。该商标经权利人长期使用与推广,已在相关行业内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
2025年3月,河北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材料公司”)发现南京某销售中心(以下简称“销售中心”)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与涉案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用于其产品包装设计及宣传推广页面。材料公司于2025年3月6日投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5万元。
因双方矛盾焦点明确,诉求分歧较大,为妥善化解纠纷,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委托南京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知调委”)开展调解。
市知调委指派调解员介入后,首先全面核查案件事实,核实被申请人侵权行为的关键细节;随后向被申请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明确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法律责任,引导其正视问题。申请人核心诉求是维护自身商标专用权和品牌声誉,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被申请人则表示自身存在一定的经营困难,难以承担高额赔偿费用,希望能够获得合法合规的经营路径。针对双方的诉求差异,调解员引导双方转变思路,打破“非输即赢”的对立思维,探索以合作方式化解纠纷的可能性。经过多轮高效协商,调解员逐步推动双方就整改措施、合作模式等核心内容达成共识,最终促成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圆满化解此次商标侵权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行政委托人民调解”模式高效化解商标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在程序层面,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规定,委托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处理,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在侵权事实初步认定、证据固定等方面的专业优势,以及人民调解组织在柔性解纷、节约司法资源方面的制度功能,实现了行政资源与调解资源的有机整合。该模式在依法维护商标专用权、制止侵权行为的同时,兼顾对小微经营主体生存发展的司法关照与正向引导,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止争、止损、促和、促发展”的价值。
案例三 南通市泰山龙骨商标侵权刑附民调解案
【基本案情】
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公司”)拥有泰山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建筑用金属附件;建筑用金属架;建筑用金属框架;建筑用金属托架;金属建筑构件;金属梁……”等商品上。
2022年10月至2024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孙某未经泰山公司许可,雇佣工人在生产的轻钢龙骨上使用该泰山牌注册商标,并销售给陶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64406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向孙某采购假冒轻钢龙骨并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冯某某,后该批假冒轻钢龙骨被用于南通市通州区某室内装修工程项目,被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2025年4月16日,海门市公安局以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刘某某、冯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起诉期间,泰山公司请求检察机关帮助其挽回损失。2025年6月1日,检察院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委托南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组织调解。
2025年6月24日,南通中心组织当事人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聚焦争议焦点,精准释法明理:一方面向侵权行为人详细解读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阐明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后果,引导其主动承担赔偿责任、争取权利人谅解;另一方面向权利人分析其赔偿主张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引导双方在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方面达成共识,推动双方从“对抗”走向“协商”,为犯罪嫌疑人后续获得从宽处理创造条件。在调解员高效组织下,仅用时一小时,当事人即达成和解协议,孙某等三人主动向泰山公司赔偿12万元,泰山公司出具谅解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民事赔偿履行、取得权利人谅解等情节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考量,最终犯罪嫌疑人依法获得从宽处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该案有效整合检察机关与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与民事赔偿实质性衔接,短期内实现权利人损失弥补并获得谅解,为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提供了法定酌定考量情节,此举打破了刑民分离的程序冗长,实现了定罪量刑与民事救济的高效统一。
案例四 常熟市“三调联动”化解波司登专利侵权案
【基本案情】
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司登”)拥有名称为羽绒服(90142935)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5年11月18日,波司登就四家关联主体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常熟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裁决请求。同时,就其中3家被请求人在案涉商品上使用“雪中羽皇”商标的涉嫌商标侵权行为,以及电商直播涉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常熟市知识产权局启动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协调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常熟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25年11月19日组织调解,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办理相关案件的法官也同时参与了调解。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各方授权代表经过充分沟通协商,最终达成涵盖所有争议的一揽子和解协议:1、专利侵权部分,相关被请求人各自向请求人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和解金8万元,合计32万元,当场履行。2、商标权侵权部分,商标权人以1元的价格将案涉“雪中羽皇”系列商标权(包括申请中商标)转让给波司登。3、不正当竞争部分,直播方主动开展整改,并承诺之后不再有类似行为。常熟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场组织双方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书,常熟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组织双方就相关民事诉讼签订了民事纠纷调解书,实现矛盾纠纷的全面高效化解。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性主要体现在妥善处理复合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面对同一被控侵权人同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等多项民事权利,且分别诉诸行政裁决和司法诉讼程序的复杂情形,办案单位采用“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在两个工作日内全面化解多维纠纷,避免当事人多重讼累,节约行政司法资源,显著提升了纠纷解决效能。
案例五 无锡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释法明理化解涉AI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传媒有限公司系专注于数字营销服务及文创产品经营的专业机构,对旗下诸多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某传媒有限公司发现被告某网络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上发布的文章中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原告将其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其合理经济损失4700元。
依托无锡市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法院将该案委托无锡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调解。调解中,被告辩称其使用图片是通过AI生成的,其也应享有著作权,不存在侵权行为。调解员通过前期的沟通,及时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通过释法说理,最终被告承认其使用AI图片是在原告享有著作权图片的基础上通过AI进行修改生成的,愿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主动提出,希望调解员能为其公司员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培训,避免发生类似侵权纠纷。
【典型意义】
本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著作权侵权纠纷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在尊重独创性作品方面达成共识。AI生成内容权属及侵权认定,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被告承认其AI图片系在原告摄影作品基础上简单修改而成,自愿承担侵权责任。在化纷止争的同时,调解员受邀为被告公司开展知识产权合规培训,实现“个案化解+诉源治理”。该模式为涉AI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有价值的调解范式。
案例六 南京仲裁委运用专家证人制度化解低空经济技术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为A公司设计PCBA板和定制软件,该协议仅约定总价款100万元。后双方对产品交付数量产生争议,A公司以B公司未能完整交付符合约定数量的PCBA板,导致其无法实现协议约定功能为由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合同并返还全部预付款。B公司则认为其交付的数量足以实现协议约定功能,对后续相关要求应另行支付费用。南京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后,经过开庭审理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为B公司交付的数量能否实现协议约定的功能。因合同未明确交付数量,且涉及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知识,寻找适宜的鉴定机构有较大难度。考虑到当前处于低空经济关键发展机遇期,双方均面临国内外同行的激烈竞争压力,仲裁庭依据仲裁规则,建议双方各自委托专家证人就案涉技术问题发表意见,后A公司申请了该领域专家出庭作证。仲裁庭结合专家证人“当前数量可实现约定功能”的意见结论,针对协议约定不明的情形,明确以“以技术可行性为核心、结合检验期规则”作为裁判标准,最终认定B公司交付数量符合约定,裁决驳回A公司的仲裁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纠纷涉及低空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事实,针对技术服务合同对标的物交付数量约定不明、难以查实的难点,仲裁庭与各方保持充分沟通,并积极运用专家证人制度,借助专业技术意见破解事实查明难题,为准确认定履行事实提供了依据。该案的处理结果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实操范本。
案例七 南京仲裁委化解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委托B公司开发一款未来科技场景的游戏软件。该合同约定游戏软件交付使用后,B公司不得将该款游戏软件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用于其他项目。后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他游戏软件中使用了委托开发的游戏界面,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A公司经公证取证了前述事实后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等维权费用。B公司则主张二者不相似,不存在侵权行为。南京仲裁委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审理。仲裁庭认为委托开发软件游戏作品完成后,该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委托人所有。如受托人继续使用该作品则构成侵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经对案涉作品进行现场对比,A公司公证取证的B公司在其他游戏软件中使用的游戏界面与争议游戏软件界面,两者从整体构图到布局结构、色彩搭配等界面表现基本一致,构成相似,可以认定B公司擅自在其他游戏软件中使用了其委托A公司开发的游戏软件界面,侵犯了A公司的权益,同时构成违约。仲裁庭最终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A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典型意义】
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违约责任由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由合同约定;侵权责任则由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义务的民事主体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本案在厘清受托开发游戏作品中的违约与侵权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事人侵权行为的分析,准确认定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案例八 南京仲裁委联动多方化解跨境电商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于2021年先后签订《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框架协议》和《技术开发服务框架协议》,A公司为B公司项目提供专业技术人员支持、技术开发及运维服务。后双方对技术服务的工作量、服务成果的交付及服务价值等产生争议,争议金额超600万元。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积极发挥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作用,一方面,协调联盟资源,引导纠纷双方快速接入“仲裁+公证+行政”的协同机制。另一方面,联合市公证处通过区块链、哈希算法等数字化手段完成跨境电子证据的公证存证,破解跨境证据“存、验”痛点;委托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专业分析意见,引导争议双方正确认识和评价技术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范,为形成调解共识提供支撑。最终,在联盟各方无缝衔接的紧密协作下,仅用两周时间便促成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随后由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及时作出调解书。
【典型意义】
针对跨境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中,证明技术服务成果与价值的“举证难”“跨国执行难”问题,本案给出破解之道:依托“仲裁+公证+行政”模式创造性整合了仲裁的专业裁断、专业支撑以及公证的固证效力,打破了传统解纷机制的壁垒。该案从证据固定、专业支撑、纠纷化解三个环节,提供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全流程操作指引,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可在《纽约公约》172个成员国得到强制执行。
案例九 无锡仲裁委确认知识产权出资无效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初始注册资金1000万元,股东为赵某和邓某,分别认缴出资510万元和490万元,持股比例为51%和49%。2019年,赵某和邓某为便于公司投标,决定增资到5000万元。赵某委托某代理公司办理知识产权增资事宜。代理公司提供了某项专有技术,评估价值5000万元。2019年12月,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同意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实缴),出资方式为知识产权出资,赵某和邓某分别占51%占49%。后发现该专有技术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的某项发明专利高度相似,A公司认为该项专有技术已丧失专有性和秘密性,并且赵某和邓某并非专利权利人,无权就具有同样内容的技术进行出资。A公司申请,请求确认出资行为无效,赵某配合办理公司注册资本恢复登记。无锡仲裁委员会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赵某以便于投标的目的,进行虚假增资,该知识产权出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出资行为无效。增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申请人可以根据关于增资无效的认定向行政机关申请撤销该增资行为,或者请求裁定被申请人协助变更登记至增资前的状态。
【典型意义】
新《公司法》实施后,原完全认缴制调整为限期认缴制。部分股东可能利用知识产权虚假出资,企业资本大幅缩水甚至沦为空壳,给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带来巨大风险。该案的处理为类案提供了有益的实操指引。
案例十 扬州仲裁委诉前化解著作权群体侵权案
【基本案情】
A公司发现B公司大量生产、销售侵权其拥有著作权的某系列美术产品,并供货70余家下游玩具公司、商铺。A公司将B公司及70余家下游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所有下游玩具公司、商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分流至扬州仲裁委开展案前调解工作。扬州仲裁委收案后,组织双方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进行现场比对,并从案涉商品数量、成本等进行释法明理。经过比对,有45家下游玩具公司、商铺认识到其售卖的产品侵犯了著作权,承诺停止侵权、主动承担赔偿责任;有28家不构成明显侵权行为,另有2家因经营不善、经营者家庭困难的原因,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通过“法院+仲裁”诉调对接方式高效化解群体侵权纠纷,仲裁秘书在公正“定分”基础上,树牢“如我在裁”意识,将纠纷解决可选方案逐一向当事人释明,将“法理”“情理”“事理”阐明到极致,通过调解实质解纷。仲裁委与法院及时就案情沟通衔接,向当事人释明法理和裁判规则,引导其形成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来促进从“坚决对抗”转向“理性协商”。通过这批成功的集体案件调解彻底化解70余起纠纷,显著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大幅减轻当事人诉累,为企业致力于科技创新营造有利法治环境,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又达到诉讼“瘦身”、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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