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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批量注册会员、爬取用户数据、搭建分销网站……平台长期投入运营、汇聚而成的用户数据,正被他人以技术手段批量攫取,打包上架,按天售卖。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数据专款规定,认定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公司系某知名职场社交类平台(以下简称涉案平台)的运营主体。涉案平台内存在大量的包括用户姓名或昵称、当前公司及职位
发布时间:2026.06.08 -
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可能入刑!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本案作为“不正当获取型”商业秘密犯罪,损失数额可以通过评估涉案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使用费予以认定。评估公司作出涉案两项技术秘密的许可使用费评估值为1300万元的资产评估报告,评估主体资质有效,评估程序科学合法,可以予以采纳。 鉴于员工谢某构成自首,且取得A公司谅解
发布时间:2026.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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