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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中,侵权人采取转商品粮、消灭活性等防止被诉侵权物扩散措施可以防止品种权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且其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通常轻于侵权种子实际流入种子市场的损害后果,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可视情予以酌减。 【关键词】 民事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防止损失扩大措施 转商品粮处理 灭活处理 损害赔偿 【基本案情】 河北某种业公司诉称:其系品种权号为CNA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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