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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时,并不要求用于组合的设计特征所对应产品的整体设计已经被完整公开。如果一般消费者基于现有设计已经公开的内容能够确定用于组合的具体设计特征所对应的产品以及该设计特征在产品整体中的相对位置关系,则该具体设计特征可以用于组合对比。 本案涉及名称为“道路交通信号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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