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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声音被AI“偷”走,如何证明“声音是我的”?
自然人的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该自然人的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等生成能够识别该自然人的合成人声,应当认定侵害自然人声音权益。本案中,王女士作为配音演员已举证证明其配音作品发布于公开网络平台上,A公司存在获取其声音来源的信息渠道及可能性。同时,经鉴定报告分析,合成语音与人声音频偏离度较小,两者高度相似,足以使普通社会公众进行特定身份关联,具有可识别性。A公司虽予以否认,但其作为掌握原始训练数据的控制方
发布时间:2026.09.30 -
AI换脸的侵权责任认定——以程某诉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
图片,是否符合肖像权保护要求的“可识别性”要件;二是孙某将AI生成的低俗动漫图片进行传播,是否属于名誉权侵权中的侮辱、诽谤行为,且造成程某社会评价降低。 二、AI换脸构成肖像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据此,肖像权保护的核心要件包括三个方面: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外部形象载体和可识别性。[1
发布时间: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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