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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侵权种子的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繁殖的种子的行为,亦构成侵害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在综合考虑侵权制种面积、产量及销售利润等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 “济麦 22”小麦植物新品种于2009年5月1日获得授权,保护期限为15年。山东某甲种业公司为该品种的独占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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