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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如果单克隆抗体用途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之处在于对特定氨基酸残基的选择性还原,而基于单克隆抗体的国际命名规则,序列中个别氨基酸残基处于氧化形式或者还原形式通常不会影响其命名,故在没有进一步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依据现有技术中的单克隆抗体与该发明名称相同,不足以认定现有技术公开了对特定氨基酸残基进行选择性还原后形成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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