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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由该科技公司主动拟定、主导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企业主张已口头告知员工免除竞业义务、员工未履行协议、员工恶意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科技公司向刘先生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万余元。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兼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人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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