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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规则,但实践中,企业滥用“竞业限制”条款,“单向约束”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部分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在员工离职后却拒不依约支付竞业补偿,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近日,朝阳法院宣判一起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案,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不得单方反悔竞业限制协议、规避补偿义务。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刘先生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机械机构工程师一职。入职时,双方签署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限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24个月,经济补偿标准及发放方式待双方另行约定。
2023年1月28日,刘先生与该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离职后,刘先生未入职同类竞争企业,未从事任何损害原公司商业利益的经营、技术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
然而,该科技公司却迟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多次协商无果后,刘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裁决该科技公司向刘先生支付2023年1月29日至2023年10月26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9万余元。该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涉案补偿金。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主张,刘先生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系模板化文件,公司也和客服、销售等很多其他岗位员工均签订了该协议,但包括刘先生在内的这部分员工并不掌握商业秘密,都不属于应当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或不生效。同时,该企业主张公司内部并未常态化执行竞业限制制度,且员工未举证证明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无权主张补偿金。此外,企业还提出,即便协议有效,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放任损失扩大,无权索要超额补偿金,并称离职时已口头告知员工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院审理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竞业限制协议由该科技公司主动拟定、主导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企业主张已口头告知员工免除竞业义务、员工未履行协议、员工恶意扩大损失等抗辩理由,均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最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该科技公司向刘先生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万余元。
法官释法
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兼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人才正常流动的双重法益,并非企业单方约束劳动者的工具。
企业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与违背诚信原则,否认与员工的竞业协议效力。用人单位拟定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并要求劳动者签订相关协议,应当认为用人单位在订立协议时,其行为已构成对“劳动者负有保密义务”这一前提的默示担保和事实陈述。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企业又以劳动者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范围为由主张不承担经济补偿支付义务,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其本质是企业规避自身履约责任,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会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与信任。
权责对等,劳动者认可协议效力并履约的,应当支付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劳动者可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不生效;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相适应,劳动者可以请求确认竞业限制条款超过合理比例部分无效。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就业自由,在竞业限制协议方面限制用人单位缔约权,设定以劳动者为核心的效力阻却事由。劳动者对协议效力予以认可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劳动者在约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对于已经免除劳动者竞业义务、劳动者未履约等主张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企业抗辩已免除员工竞业义务、员工未履约、损失扩大等情形,应当提交书面协议、沟通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否则法院依法不予采信。本案中,涉案企业所有免责抗辩均无有效证据,最终需承担败诉后果。
法官提示
对企业而言,企业作为劳动关系中居于地位优势一方,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审慎订立、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企业若不需要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解除,避免“随意签约、事后违约”的不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创设竞业约束,更不得在协议签订、员工履约后,单方否定协议效力、规避经济补偿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劳动者而言,只要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规避同业竞争、维护原企业合法权益,就依法享有足额获取对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即便企业临时告知无需履约、单方拒绝补偿,劳动者也可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主张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法律将依法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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