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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业标识作为搜索关键词,描述性使用不侵权
如果名称、标识本身具有表述商品特点的含义,在付费搜索广告中为客观描述、说明商品特点而使用该名称、标识作为关键词或搜索结果链接标题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混淆行为。 近日,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就浙江山屿海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三亚品房阁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浙江山屿海旅游
发布时间:2022.05.27 -
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8民初13678号判决书(2023年1月31日)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3)沪73民终285号判决书(2023年6月15日) 入库编号:2026-09-2-165-003 关键词 民事 商标权权属、侵权 描述性使用 善意使用 混淆 01 裁判要旨 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商品通用名称等公共领域描述性信息,没有攀附注册商标的故意,使用方式没有超出
发布时间:2026.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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