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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公司工作的内部员工将其合法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复制、下载并带离权利人公司用于同类产品的研发,此种内外勾结共同实施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应以主犯行为类型为基础整体评价各共犯的行为方式。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害单位:海某公司 被告人:张某、周甲、刘甲、周乙、顾某杰、高某、张某磊、王某帅、何某叶、于某骥、刘乙、沈某栋、赵某山、屠某平 被告人张某原系海某公司开发部负责人,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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