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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网络直播带货的即时互动与场景营造等特性,使传统商标侵权犯罪的司法认定面临构成要件适配性困境。主观明知认定受制于直接证据匮乏,应构建以价格异常、话术误导等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动态推定规则。商标使用应突破物理性展示束缚,将隐形实质性使用行为纳入规制。平台责任应限定于“明知+实质性参与”双重要件,并实行分级处理。行刑正向衔接亟需构建统一数据共享平台与证据转化规则,以实现行政监管与刑事司法有效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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