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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行为的侵权认定及品种权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支出应否赔偿的认定
【裁判要旨】 1.虽然授权品种因其生物学特性必然有其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但是品种权禁止权能的效力范围并不受授权品种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的限制,故品种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被诉侵权行为在授权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或者审定区域实施为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品种权人许可,在非审定区域生产、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仍然构成侵权,且其不仅损害品种权人权益,还可能损害种植户的利益,在确定
发布时间:2026.10.29 -
河南华某种业有限公司诉河南省许某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判决书
【裁判摘要】 本案系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围绕原告主体资格、非审定区域侵权责任认定及赔偿数额三个争点作出裁判,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实务具有指导意义。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品种权人将涉案品种在全国范围内的独占实施许可权授予被许可人,并明确授权其实施包括诉讼在内的维权活动,被许可人即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品种审定所确定的适宜种植区域属于行政管理性限定,并非品种权禁止权能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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