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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专利授权阶段的分案申请
关于分案申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分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7.23 -
充分利用分案策略保护您的权利
一、引言 分案申请制度规定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2条中。 进而,审查指南(以下,除非有特别的说明,指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等对分案申请制度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在实务当中,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要利用得当,分案申请制度是一项非常有利的制度。 二、分案申请的类型和时机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5.1.1的规定,分案申请大体可分为主动分案(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和
发布时间:2020.01.15 -
中国企业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内容达成一致,日后审判员发出拒绝理由通知。此时,只需进行与传真内容相同的修改,就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决定。 根据审判员所述,近年的倾向是审判员相比于驳回更热衷于授权,常常向申请人提出各种各样的建议。 与审查员、审判员取得良好地沟通,能够更早更好地获得专利权,所以推荐积极地应用这种方式。 分案申请的注意点 实务上,在重要案件的情况下大多进行分案申请。在中国,限于母案申请是在中国知识产权局未审结的情况下
发布时间:2016.03.25 -
交互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行政复议一案
【判决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最高法知行终392号判决中,就交互数字专利控股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涉发明专利分案申请行政纠纷作出终审裁判。本案争议核心在于:申请人于第一次分案申请中超出法定时机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导致审查意见指出缺乏单一性,申请人能否据此主张适用《专利审查指南》的被动分案例外而再次提出分案。法院终审认定,被动分案制度旨在救济审查意见指出的“原有缺陷”,而非赋予申请人通过违规
发布时间:2026.11.04 -
专利申请人不能因违规修改而额外获得程序利益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发明专利行政复议纠纷上诉案件,涉及的问题是: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再次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应如何审核。该案裁判明确,申请人在不符合修改时机的情况下主动修改权利要求导致所谓违反单一性的瑕疵,申请人随后依据该不合法的权利要求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其再次分案申请不应被接受。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件
发布时间:2026.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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