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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工程“大眼睛”照片不是想用就能用
上面这张图片很多人都不陌生,这是一张获奖无数的照片,拍摄者系时任中国青年报摄影记者解海龙。2017年下半年,由于图片中的主人公、希望工程“大眼睛”苏明娟当选共青团安徽省委副书记,照片背后的历史又被网友津津乐道。由于这张作品流传很广,不少出版社、媒体、网络等都有使用,拍摄者解海龙的相关权益却受到了侵害。 2018年1月10日,由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提起诉讼的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侵害中摄权会员作品复制权
发布时间:2018.01.19 -
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
复制权是自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诞生以来受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最重要的一种著作财产权(注:考察著作权的英文“copyright”可知,其最初主要涉及对复制行为的保护。)。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进步,特别是当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复制权的范围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张。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以著作权的扩张为鲜明特色,实际上是以复制权内容的不断延伸为核心的。甚至可以认为,“值得复制的就是值得保护的”。与此同时
发布时间:2012.10.31 -
从原创性看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区别
2015年7月,摄影爱好者王强以黄河落日为主题拍摄了一张照片。2016年8月,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组织工人以该照片为蓝本制作了刺绣作品“黄河落日”。王强发现后,便以自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将某刺绣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法院。笔者以该案为例,分析如何从原创性看演绎与复制行为的区别。 实践中的不同认识 上述案例涉及作品复制权与演绎权的区别问题。对于案件的处理,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些人认为,某刺绣文化传播
发布时间:2019.02.18 -
电视剧《好久不见》被指侵犯水木年华著作权
中演员演唱歌曲《一生有你》的行为侵犯了卢庚戌就该歌曲享有的表演权;在该电视剧字幕中使用该歌曲歌词的行为侵犯了卢庚戌就该歌曲享有的复制权;该电视剧使用了卢庚戌的作品但并未署名的行为侵犯了其署名权。
发布时间:2018.07.16 -
土耳其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取得进展
行为守则和纪律措施条例》,以填补已在土耳其专利商标局登记的代理人责任的法律空白; 通过执行《工业产权法》,2016年土耳其海关截获的假冒产品增加了35%。《工业产权法》旨在确保与《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保持更高的法律一致性。 然而,进展报告表明土耳其还需要在以下方面取得进展: 通过与欧盟法律一致的《版权法》草案; 通过《版权法》草案解决有关集体权利管理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外国制片人、公共表演权和复制权
发布时间:2018.05.18 -
浅析改编权与复制权的适用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十六项独立权利与一项兜底性权利,其中复制权、改编权均为独立权利。法条对于上述两项权利的描述分别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从字面表述上来看,上述两权利存在一定的区别,但是在司法实践的适用过程中常常会出现难以区分的情况。 一、比对方式 在对两权利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0.10.30 -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亚南、被告荆州市歌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SuperSunshine》等152首音乐电视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1200元;3.依法
发布时间:2018.08.24 -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区分
作者:欧阳福生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要 旨 1.数字技术可以使作品稳定持久地固定在硬盘、磁盘、网络服务器等新型物质载体上,因此,数字环境中也存在复制行为,并受复制权的控制。 2.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必然包含复制行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必然会侵犯对作品的复制权。但是,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仍然存在重大区别,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是一种一次性、不可持续的行为,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则是一种使公众
发布时间:2017.12.01 -
产品包装蹭“黑猫警长”热度? 法院判了
法院明确>>> 某胶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粘鼠板产品上使用涉案权利作品“黑猫警长”,系利用该作品的艺术美感与知名度来增强商品的吸引力,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某胶业公司将印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并对外发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未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外传播程度的不同,不能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 因此,某胶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被诉
发布时间:2025.11.19 -
平面美术作品立体化复制行为的侵权认定
内容提要 对平面美术作品进行立体转化是否一律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本案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美术作品进行制造或施工等从平面到立体转化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美术作品复制权的侵害,取决于美术作品中的造型立体化后是否能够作为立体美术作品、建筑作品等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立体化后的实物不满足作品的保护条件,则根据该平面美术作品制作相同造型的立体物,并不属于对该美术作品的复制
发布时间:2023.08.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