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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在先专利申请岂可准用抵触申请抗辩
(作者:何怀文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生导师)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现有技术抗辩”,即“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延伸承认“抵触申请抗辩”,即被控侵权人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设计为涉案专利的抵触申请,可类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浙江乐雪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陈顺弟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4.07 -
关联案件的专利侵权判定协调
,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某百货店未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2021年5月26日,某电子公司从案外人某五金公司处购买了型号同样为DB805的牙刷盒。2021年9月26日,某电子公司以某五金公司销售DB805的牙刷盒的行为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另案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某五金公司在该案中提出专利抵触申请抗辩,主张其不构成侵权,并提交了专利号
发布时间: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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