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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二)
行为。⑭ 2、不属于在核定商品上使用的 实际使用商品与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相互也没有隶属关系的,应判定为非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如,第1471196号“安琪尔及图”商标撤销复审案件,复审商标在电动自行车上的使用不能视为在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上的使用,评审决定和判决认为二者不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且在生产方式、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差异明显⑮。此种情形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案件权利人提交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一)
上作了修改,删除了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的内容(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实际上即已对商标法的规定作了修正)。2005年,商标局和商评委在联合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对“是否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情形的判定”作了解说。 近年来,与立法和执法/司法实务中商标使用在案件事实考量中权重不断加大的趋势相协调,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制度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商标审理标准中,确立了以“公开真实合法”为核心
发布时间:2017.02.27 -
我用故我在——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条款适用现状评析(三)
再审申请裁定中明确,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的使用了注册商标,且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规定,则可认定使用;商标使用相关的经营活动中是否违反进口、销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非撤销三年不使用条款所要规范和调整的内容①。目前在此问题上,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认识应该是统一的。 还有另外一种意义上的“合法”使用,在第808241号“现代”商标撤销复审案件中,案外人韦某销售“现代”牌润滑油(因
发布时间:2017.02.27 -
真实使用意图和实质性必要准备构成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有关问题进行解读。 关键词:三年不使用撤销 正当理由 使用意图 必要准备 客观障碍 证据链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原告巴某公司获准注册第1518****号“格力高”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等商品上。第三人北京某公司对该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经过复审程序,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撤销复审决定,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
发布时间:2025.12.05 -
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指南
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办理途径 第一,申请人直接办理。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或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第二,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材料 第一,应提交的书件。 1.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20.11.10 -
佛山某商业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山东某酒业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
关键词 行政 商标相关行政案件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 连续三年不使用 正当理由 自行清算 破产清算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湘西某工贸公司获准注册第1051****号“酒某”商标(以下简称案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伏特加酒”等商品上。2019年3月1日湘西某工贸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注销公司并成立清算组,于2019年5月27日完成清算,2019年6月27日被核准注销。公司注销后,案涉
发布时间:2026.08.12 -
电商企业如何进行“撤三”答辩
互联网技术和智能设备的飞速融合发展,既给公众生活带来了巨大便利,也为商业领域带来了巨大商机。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电子商务的行列,一些优秀的电商平台已经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如淘宝、京东、亚马逊、唯品会、一号店等等。商业领域的繁荣促进了商标事业的蓬勃发展,电子商务领域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下称“撤三”)案件呈现井喷式增长。 由于电商区别于传统商业模式,很少有甚至没有纸质的交易文书等证据材料
发布时间:2018.04.12 -
面对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如何抗辩?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之后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在于鼓励注册商标权利人积极将商标投入实际使用,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避免有限的商标资源被闲置或浪费。 “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认定结果直接关系到注册商标能否继续存续,其认定需同时满足时间和行为两个要件。 从时间层面上来看,“连续三年”的起算点并非商标注册公告日,而是
发布时间:2026.04.14 -
药品研发阶段商标未使用 “正当理由”的认定
证据不符合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1. 不可抗力;2. 政府政策性限制;3. 破产清算;4. 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下称《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在中
发布时间:2026.08.17 -
商标局“撤三”具体要求修订发布(2025)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对2023年3月发布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效率,指导申请人按要求申请撤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对2023年3月发布的《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如下: 一
发布时间:202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