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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商标是在商品上的使用还是在服务上的使用?(附典型案例)
、人员属于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必要组成部分,一般而言,在服务人员及培训人员的服装上使用统一标识,其目的仍在于区别服务的提供者,显示服务的专业化,而非单独标明服装商品的来源。鉴于何嘉仁公司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同样享有第1243896号“HESS”商标的专用权,因此,本案中,在参加培训人员服装上使用“HESS”商标,视为何嘉仁文教澳大利亚公司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中对其服务商标的使用,而非对诉争商标在第25类
发布时间:2017.03.31 -
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诉上海某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含判决书
为是否构成对上海某发展有限公司就涉案权利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首先,关于被诉行为使用的音频是否属于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被诉行为使用的音频主要为涉案视听作品的台词配音,台词配音属于视听作品中的伴音,伴音的类型包括背景音乐、主题曲、插曲、特殊音效、台词配音等,某一类型的伴音是否属于“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台词配音是否可以成为“单独使用的作品”,与视听作品的类型密切相关
发布时间:202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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