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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山二字著作权案茹桂胜诉
,还是茹桂的作品。 茹桂提出9份新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 茹桂认为,挂历封面“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和“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在笔画顺序和书法风格上明显不同。这一新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不是
发布时间:2008.08.04 -
华山二字著作权案茹桂胜诉
,还是茹桂的作品。 茹桂提出9份新证据 针对这些问题,茹桂向法院提供了三组9份新证据,以证明刻石“华山”二字是其作品,不是赵养科作品。第一组证据是陕西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的1994年“华山风光挂历”原件。 茹桂认为,挂历封面“华山”二字与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和“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在笔画顺序和书法风格上明显不同。这一新证据证明:“华山导游图”上“华山”二字、华山东山门刻石“华山”二字不是
发布时间:2008.08.04 -
书法字体非“免费素材”,擅用他人作品装饰产品包装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2007年12月,叶某单独创作完成“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并为这项书法作品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该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种类为“F.美术”。 2015年10月,叶某将上述作品全权委托给A公司,由该公司独立负责作品的对外授权使用及著作权维权等事宜,授权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 后A公司发现,B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叶某行书(繁)”书法作品使用在其生产的酒水
发布时间: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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