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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专利侵权法定赔偿的考虑因素
侵权情节等因素,本院合理确定同方公司、零时达公司赔偿数额为300万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改判同方公司、零时达公司赔偿300万元,维持一审判决的其他判项。 评析 本案是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在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方面颇具典型性。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酌定赔偿数额为5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突破法定赔偿的上限,适用裁量性赔偿,改判赔偿数额为300万元。被告宣称的销售记录能否采信、突破法定赔偿的
发布时间:2018.02.09 -
小米侵权一案获南京中级法院受理
酷派集团5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附属公司宇龙通信近日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起诉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及小米之家商业有限公司南京第一分公司(合称被告)。目前,该专利权纠纷案已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宇龙通信于今日(5月10日)收到该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根据民事起诉状,原告宇龙通信诉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实施其专利,并为生产经营目的分别实施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
发布时间:2018.05.11 -
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复议民事裁定书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5民初1430号之二民事裁定(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6.06.25 -
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复议民事裁定书
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行为保全申请人):赛某科技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英某中国公司、英某无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赛某半导体公司、赛某科技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行为保全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于2026年5月22日作出的(2024)苏05民初1431号之二民事裁定(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26.06.25 -
“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403号等十一案 【基本案情】 某医药研究所与杨某雷专利权权属纠纷十一案,涉及专利号为201710157080.5、名称为“一种治疗失眠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制剂与应用”的发明专利等共计十一项发明专利(以下统称涉案专利),登记的专利权人为杨某雷。完成有关发明创造时,杨某雷既是某医药研究所的负责人,也是该所研究人员。 某医药研究所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4.03.19 -
“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
【案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94号 【基本案情】 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原系专利号为200710015109.2、名称为“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的发明专利权利人。李某担任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期间,与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签署专利权转让声明,无偿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李某。滕州市绿某机械制造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涉案专利权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无偿
发布时间:2024.03.20 -
某机械制造公司与李某“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绿原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权归绿原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敏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敏在担任绿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侵害了绿原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维护绿原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李敏在原审中辩称:1.绿原公司、李敏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双方纠纷已于涉案调解书中予以解决。该调解书证明李敏、刘某和绿原
发布时间:2021.09.15 -
“高分子复合波纹膨胀节”发明专利权权属案二审判决书
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受理,绿原公司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权归绿原公司所有;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李敏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敏在担任绿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专利权过户至其个人名下,侵害了绿原公司的发明专利权,为维护绿原公司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李敏在原审中辩称:1.绿原公司、李敏双方对于涉案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双方纠纷已于涉案调解书中予以
发布时间:2024.09.03 -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源小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长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市丽微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德克沃热力设备
发布时间:2020.05.12 -
某医药研究所与雷某“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属纠纷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行为定性为单位集体研发的行为,该主张不能成立。单位用杨本雷的发明专利生产药品,为社会提供服务,为单位取得了效益,该过程是单位使用杨本雷发明专利成果的过程,并不是发明专利的创造过程。综上,诉争专利属于杨本雷自己个人发明的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不是职务发明,更不是单位的发明。彝族医药研究所无权对杨本雷自己拥有的发明专利主张权利,提出要求,故请求驳回彝族医药研究所的诉讼请求,维护杨本雷拥有的合法发明专利权
发布时间:2022.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