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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自留种子引纠纷 育种者和用户要求UPOV澄清定义

日期:2016-10-3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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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如种子)的收获材料(harvested material)被用于再次播种与培育时,许可使用费应交给受保护品种的培育者。但是,育种者表示,农场自留种有时被用作逃避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借口,故应在国际层面确立清晰的定义。相反,小农协会则认为一旦农民购买了受保护的品种,他们就能重复使用、交流或售卖这些种子。 

10月24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举行了一场有关“UPOV公约背景下的繁殖材料(propagating material)与收获材料”的研讨会。 

UPOV秘书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说,繁殖材料与收获材料是UPOV公约效力的核心。公约第14条(育种者权利范围)规定了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的适用权利范围,但没有定义这两个称谓。 

UPOV副秘书长皮特.巴顿(Peter Button)说,UPOV关于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定义的讨论已持续了几年。如何定义收获材料的问题早在2006年就提出了,UPOV理事会2013年采纳了一条注解。巴顿在演讲中说,文献被采纳后,UPOV行政管理与法律委员会顾问组决定进一步提供一些说明此概念如何在实践中运用的例子。 

注解是UPOV系统的用户和广大公众的指南。 

巴顿说,关于繁殖材料的注解草案已在3月提交给UPOV理事会,但没有被采纳。 

观赏性植物育种者需要狭义的定义 

国际无性繁殖观赏植物与果树育种者协会(CIOPORA)的主席安德莉亚.曼苏伊诺(Andrea Mansuino)说,UPOV有必要更好地定义繁殖材料和收获材料。育种者在制定策略时需要清晰的定义。UPOV是一个协调的系统。育种者需要知道玫瑰茎干是收获材料还是繁殖材料。 

曼苏伊诺说:“CIOPORA热爱UPOV。”自1961年UPOV创建以来CIOPORA就是其最大支持者,CIOPORA也是在1961年创建的。 

他说,统一定义的缺乏导致UPOV成员国的定义迥然有别,保护范围也各不相同。 

他说,当对39个成员国的植物育种者法中的不同定义进行研究时,UPOV发现了实质性的差异。这些差异让育种者很难进行许可管理。 

他说,在UPOV 91文本(UPOV公约的最新版本)颁布25年后,育种者适用的保护范围在各UPOV成员国大不相同仍是问题所在,并导致国际育种者被赋予的权利出现混乱。UPOV的使命不能仅通过增加几个新成员国来实现,况且这些新成员的植物育种者权利法规太没有约束力而且不清晰。 

正式和非正式的部门需要和平共处 

跨国小农组织“农民之路”(La Via Campesina)的欧洲协调员盖伊.卡斯勒(Guy Kastler)在演讲时指出,地球上超过70%的粮食来自小农,并且种植在25%的耕地上。大多数小农并没有从正式部门购买种子的途径。 

许多采纳了UPOV相关法律的国家把不符合UPOV稳定性和均质性标准的种子交流视为非法。 

他说,如果UPOV不想被指控损害食品安全,它就必须明确谴责为认证(受保护)种子授予全部市场垄断权的法律。 

受UPOV公约保护的商业品种依赖农业标准化和机械化,如农药、肥料和灌溉。若无完整的技术方案,这些植物品种是不能使用的。
受保护的植物品种是免费从农民手中收集的数百万品种中挑选出来的,然后存入种子库。允许农民反复使用他们购买的商业品种是公平合理的。另外,在耕地上种植繁殖材料以便在同一块耕地上栽培是让其适应生长所需的条件的最佳方式。 

卡斯勒说,生物多样性并不是无生命物体的集合,而是不断进化的过程。种子库并非用之不竭,需要定期更新才能让种子不失去发芽率。约75%的农业生物多样性都消失了,这样的消逝危害着种子库的材料更新。 

他说,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创造的生物多样性比试验室的研究人员要多,如果正式和非正式的种子系统互相争斗,各系统就都不能存活。正式的种子部门需要非正式的种子部门才能存活,而非正式的种子部门依赖农民使用、保留、交换、出售农场自留种子的权利。
农民的权利并不质疑1961年确立的UPOV公约的筹资原则。这是UPOV的生存问题,UPOV的演变应尊重育种者权利与农民权利之间的平衡,这有利于全社会和食品安全。 

UPOV应发挥作用 

国际种子联合会(ISF)的迈克尔.凯勒(Michael Keller)认为,正式和非正式的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育种者需要UPOV,这是对他们有利的系统,但他们希望UPOV能奏效。 

凯勒说,ISF成员希望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能得到广泛的定义。全球化的市场需要清晰的规则。 

凯勒在演讲中说:“我们想给农民提供高质量种子。” 

定义繁殖材料对澄清育种者可直接实施权利的材料范围至关重要。收获材料缺乏保护导致侵权者滥用,不利于履行义务的诚实种植者。 

法院判决少,农场自留种子短缺 

德国的柏林洪堡大学的阿克瑟尔.梅茨格(Axel Metzger)说,德国法院审理的育种者权利侵权案并不多。他在演讲中提到了“Achat”土豆品种案,在此案中,一个合作协会未经育种者允许传播土豆,1987年被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有罪。 

被告未经发芽处理存储土豆并在来年春天将它们作为餐桌土豆卖给农民,农民吃掉一些土豆,把其他土豆用作种植材料。 

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这与土豆是否标注为餐桌土豆并无关系。但是,在销售时分销商若预见产品可能被用于繁殖目的并承认这种可能性,该分销商才应承担法律责任。” 

“Achat”原则适用后,繁殖材料的狭隘定义对农业育种者而言是有利的。但观赏性植物育种者保护仍存在漏洞,UPOV 91文本中繁殖材料的宽泛解释能解决这个问题。 

西班牙种业协会(ANOVE)的安东尼奥.乌尔祖阿(Antonio Villarroel)在演讲中说,他仔细检查了不同的欧洲国家禁止育种权侵权的立法。 

西班牙种子市场对侵权很有吸引力,认证种子仅占种子市场的25%,农场自留种子占35%,“棕色袋子”(指侵权种子)占40%。
在过去15年中,300多个侵权者在西班牙被判刑。 

乌尔祖阿说,棕色袋子的案例在英国或德国不多。法国制定了一个“强制性自愿捐献”制度,农民种植的谷物每吨可获得0.7欧元,不受保护品种的用户和小农除外。 

比利时育种者信托的吉尔特.斯塔宁(Geert Staring)指出,育种者的收入来自许可使用费、授权许可以及农民自留种子的合理报酬。 

侵权者分为三类:不知情的、不情愿的和不听劝阻的。育种者权利侵权最常见的类型是未经品种所有者同意生产和交易土豆种芽和繁殖土豆,交易伪造认证,滥用农场自留种,这是土豆和谷物的最大问题。 

斯塔宁指出,在欧盟,对土豆育种者而言,只有1/3的农场自留种的许可使用费能搜集上来,对谷物育种者而言,只有2/3的农场自留种的许可使用费能搜集上来。

(编译自ip-watch)